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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物价局
江苏省财政厅文件
江苏省交通厅
苏价服[2009]128号
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
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
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交通局,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:
为贯彻落实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《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》(交公路发[2005]492号)文件精神,纠正目前我省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中存在的不合理偏差,充分体现计重收费轻车少收、重车多收的公平合理原则,经研究,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,决定于
一、 涉及范围及对象
涉及范围内,除沪苏浙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货车。
二、 执行标准
正常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保持0.09元/吨公里不变,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,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继续按基本费率0.09元/吨公里计费;大于10吨小于等于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.09元/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.04元/吨公里,调整为0.09元/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.05元/吨公里;大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.04元吨公里调整为0.05元/吨公里,详见下表。
纠正后计重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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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货总质量 |
费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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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装载部分 |
≤10吨 |
0.09元/吨公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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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吨<正常装载质量≤40吨 |
0.09元/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.05元/吨公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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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装载质量>40吨 |
0.05元/吨公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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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限部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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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现行标准相同 |
三、 收费管理
其他收费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四、 本通知由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交通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