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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交通局,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:
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17号)、交通部、国家发改委《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》(交公路发[2004]622号)及交通部《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》(交科教发[2003]143号),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,鼓励发展高效运力,减轻企业负担,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,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
1、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

2、过江通道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

3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
4、普通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

5、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,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。
二、 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
(一)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
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(或总质量限)来判别。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,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。
1、 总轴限判别标准。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、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:
单轴(每侧单轮胎)载质量7000千克;
单轴(每侧双轮胎)载质量10000千克;
双联轴(每侧单轮胎)载质量10000千克;
双联轴(每侧各一单轮胎、双轮胎)载质量14000千克;
双联轴(每侧双轮胎)载质量18000千克;
三联轴(每侧单轮胎)载质量12000千克;
三联轴(每侧双轮胎)载质量22000千克。
2、总质量限判别标准。单车、半挂列车、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。
(二)计重收费标准
1、 正常车辆(不超限车辆)的计重收费标准
(1)封闭式高速公路计重费率
基本费率为以0.09元/吨公里计。根据实际车辆总轴重,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;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.09元/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.04元/吨公里;大于40吨的车辆按0.04元/吨公里计费;车辆总轴重不足5吨者,按5吨计费;计重收费不足20元时,按20元计费。
(2)江阴长江大桥计重费率
基本费率为6元/吨车次。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,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/吨车次计费;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/吨车次线性递减到3元/吨车次计费;大于40吨的车辆按3元/吨车次计费;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,按5吨计费。
(3)普通公路计重费率
基本费率以1.5元/吨车次计。根据实际车辆总轴重,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;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.5元/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.1元/吨车次计费;大于40吨的车辆按1.1元/吨车次计费;计费不足12元时,按12元计收。
其他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见下表:
2、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加重收费
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(或总质量限)的不同分别确定加重收费标准,具体标准如下:
(1)正常质量的车辆及超限30%以内的车辆,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。
(2)超限30%-50%以内(含50%)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×2计收通行费。
(3)超限50%—100%以内(含100%)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×3计收通行费。
(4)超限100%以上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×4计收通行费。
三、实施时间
联网收费高速公路(含江阴长江大桥)从2005年1月10日起实施,开放式收费公路及南京长江二桥从2005年1月20日起实施。
四、 征收管理
除以上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外,原批准的各收费公路征收管理文件要求不变。
本通知由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交通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。
